余临昌向原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益阳博物馆返还被盗文物。而益阳博物馆则就此发了个《对余临昌“民事起诉状”中被告的否定说明》。 1993年12月11日,本该第一次开庭的案子因博物馆方面未去,而改期到四天之后的15日才正式开庭。但是具体的一审判决书直到两年后的1995年9月5日才下达。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青铜罍为珍贵历史文物,博物馆提出的该文物是解放后出土无证据认定,余临昌提出该文物是传世文物的主张应予支持。判令益阳市博物馆将历史文物铜罍返还给余临昌。判决之后,益阳市博物馆不服,提出上诉。
但是,事情很快发生了变化。1996年7月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需以胡建云刑事案的处理为依据”,中止了诉讼。认为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而当地公安机关却一直以案件未结拒绝向余临昌做出回应。
2004年4月,益阳市中院对余临昌状告博物馆案做出判决,认为益阳博物馆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阳博物馆不是此案适格主体,驳回余临昌的起诉。
2005年9月13日,国家文物局在《关于对湖南益阳出土青铜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称,“经调查,该文物于1964年出土,在性质上属于出土文物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出土文物概归国家所有。”
这一纸批复,直接断了余临昌企图通过民事诉讼要回青铜罍的路径。2006年1月,余临昌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把国家文物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批复》,并责令国家文物局督促下级部门湖南省文物局和益阳市博物馆返还青铜罍。但6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行政裁定,不予受理。
余临昌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认定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是针对湖南省文物局做出的内部答复,该行为并未直接影响余临昌的权利义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此后,余临昌反复几次向北京市二中院和北京市高院起诉,但均因“一事不二诉”未被受理。
■权属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该法同时也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几种方式取得文物,这样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事实上,有的文物不是在《文物保护法》生效之后才从地里挖出来的,更多是祖上在解放之前就已经合法取得了文物的所有权,“我们要尊重通过继承的这种法律方式。否则只能推出这样一个悖论,所有的祖传文物都是出土的,就一定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时间成了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但益阳博物馆并不采信余临昌向本刊记者讲述的青铜罍解放前就已取得的来由。他们认为,余临昌及其亲属至今拒绝提供文物的出土时间、出土地点、发现人姓名和详细地址以及文物的真实来历。“这是余临昌及其亲属有意隐瞒出土文物真相,阻止文化、文物执法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出土文物真实情况。”
而本刊查阅的多处由益阳博物馆出具的说明或文件中,青铜罍的出土时间均定义在了解放之后,也就意味着,在当地文物部门的眼中,青铜罍无疑归属于国家所有。但记者发现,在1991年湖南省博物馆所做的《鉴定意见书》中,并未提及该文物出土的具体时间。
见证人宁乡县毛公桥乡村民姜赤勋在接受央视《今日说法》节目采访时称,他在1950年土改时,在同村的一个富裕人家(即余临昌的岳父)里见到过这个青铜罍。姜赤勋称当时这个“铜坛子”很脏,并有几处破洞,不能盛粮食和水。
中国消费者维权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指出,本案中如果能证明余临昌的岳父在解放前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了文物的所有权,就应当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余临昌通过生前赠与或者死后继承的方式,取得文物的所有权是有道理的。
刘俊海在接受央视《今日说法》采访时提到,当未成年人拿来这个青铜罍看的时候,文物部门应当亲自去征求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父母的意见,但是他们没有问,就属于重大过失,即使取得了青铜罍也不能说就取得了青铜罍的财产所有权。
有私人文物收藏家担心,如果这个案子最终的胜利一方在益阳博物馆,会误导很多人去偷取私人收藏的文物卖给国家。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