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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社会评价,从来没有将一个人形容成“陷阱”、“闹剧”、“骗局”的。因此,这个评价并不是针对向家林,而是针对“天价古瓷”事件本身。
焦点二:是否侵犯了名誉权?
在原告方向家林的陈述中表示,因为《闹剧》一文以及相关评论的刊发,造成了向先生极大的精神上的痛苦,造成了社会评价的降低。比如有些人提到他就会说到“骗子”、“丢了镇江的人”。另外,文章的刊发也对他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原本有电视台要采访他,看到文章后,取消了采访;有拍卖公司原本要拍他的藏品,现在也取消了拍卖。
而针对原告方的陈述,被告方律师徐军认为,《闹剧》一文所作的“一个陷阱、一场骗局、一出闹剧”的评论,是对于上述事实以及专家分析意见所作的合理表述,其文意并无任何侮辱、诽谤原告的意思。上述评论仅仅是对“天价古瓷突然现身”事件的批评与否定,以普通读者的认知水平看待上述评论,并不能等同于“一种冒犯、侮辱或嘲笑的态度,使人无法自由判断,从而导致他人对原告人格属性所给予的社会评价社会综合降低,甚至“电视台的采访不敢报道,拍卖市场不敢接受原告的藏品”。
焦点三:是学术争论还是侮辱诽谤?
在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中,对于“陷阱、骗局、闹剧”以及其中的一句“经济利益驱动”语句。原告方认为,这并非是一种正常的学术争论,而是一种侮辱诽谤。王学剑律师认为:“我们欢迎正常的学术探讨,但是当这种探讨使用到对向先生人格的评价:陷阱、骗局、闹剧时,这种学术争论还是正常的吗?在文章中,王德安先生还使用了诸如‘一个故事”、‘大头针戳破了故事’等描述来否定向家林先生获得古瓷的事实,这些难道不是侮辱和诽谤吗?”
而被告律师徐军认为,《闹剧》一文不仅是新闻报道文章,更是发表在专业报刊上的学术批评文章,因此我们在考虑上述评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学术批评的特点,容忍在学术批评中使用多种批评方法,在文物市场鱼龙混杂,制假、贩假现象泛滥,国家正在出台相关规范市场的政策、法规的大背景下,我们认为社会现实生活更需要《闹剧》一文这种尖刻的、一针见血、切中要害的批评。而在全文中,作者王德安先生没有使用任何诽谤侮辱性的字眼,因此这只是正常的学术争论。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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